水利与环境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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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2018-10-21 11:00 李瑞涛 

一、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1、中心所属实验室是从事教学、创新研究、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创新实体。

2、实验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学院专业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创新的需要,由学院提出购置仪器设备计划,经教务处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3、仪器设备的统计资料,是制定计划的依据,报帐填写设备验收单时按要求认真填写。

4、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实验室要实行岗位责任制。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制定操作规程和保养制度。

5、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工程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建立使用技术档案,从购置报告到报废处理过程中的管理、使用、维护、检修的记录和有关文件资料,应成为设备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

6、实验室建设由教师组织有关实验技术人员,根据仪器设备性能特点和使用情况,进行经济和技术状况分析,做到对设备的合理使用,适时更新。

7、要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没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查明原因,报主管领导处理。

二、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能,更好地为教学创新服务,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仪器的购置:

(1)仪器设备的购置,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使用单位提出论证报告,论证的内容为:

①教学及科研任务的必要性、紧迫性;

②各类人员的配备、技术力量及管理能力;

③安装使用的场所环境及设施条件;

④使用效率、经济效益及风险预测;

⑤主机、零配件、附件及选型论证等;

⑥经费总预算及经费来源。

(2)申购单位须办理立项申请手续,连同可行性论证报告一并报学校主管部门。

(3)已审定购置的仪器设备,申购要同时考虑房屋,安装设备、维护、管理、操作人员的配备及培训工作,保证设备到货后能及时安装、调试和使用。

2.仪器设备的验收

(1)建立验收、安装、调试工作组(以下简称验收组),验收组应由使用单位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等组成。

(2)验收组在设备到货后,认真按合同规定及时开箱进行实物验收,即:

①检查包装、实物外形有无破损、锈蚀、受潮、霉变等,根据合同及装箱清点数量是否相符;

②安装调试中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产品出厂的技术参数,逐项验收仪器的功能;

③验收调试过程中发现有数量、质量等问题时,应及时在索赔期内提出,配合有关单位进行索赔事宜;

④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工作,使用单位验收技术无把握,可聘请校外专家协助验收工作;

⑤验收过程中,要认真记录,填写《仪器验收单》,参加验收人员要签字。

4.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1)仪器设备均由实验室责任人管理,要“专管专用”,每台仪器要定量、定人进行操作、使用和维护,使用人员要先进行培训后,方准独立使用。

(2)凡精密仪器设备应根据我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规定管理、使用、操作、维护保养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3)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不得借出。

(4)建立精密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从可行性论证、申报审批、购置、验收、运行使用、停机、维护直到报废期的记录和原始资料。

5.仪器设备的维修和处理

(1)凡需对仪器设备维修时,要事先填写《仪器维修申请登记表》,经教务处核准方可进行。

(2)精密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调拨等处理,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爱护国家财产,加强物资管理工作,保证教学、创新研究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 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责任事故,使仪器设备损环或丢失者,应负责经济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操作粗心大意的;

(2)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的;

(3)未经仪器专管人员的批准,擅自操作造成损失的;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实验人员指导错误,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5)保管人员领、发、外借不履行手续,造成丢失的。

2.由下列客观原因造成损坏,经有关专家鉴定,可免于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缺陷,出现难以避免的损失;

(2)使用年久接近损环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的自然耗损;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方法,虽然采取防范措施,仍出现难以预料的损坏。

3.赔偿规定

(1)对能作为私人使用的工具、器材,未认真保管,致使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

(2)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一般按直接损失部分赔偿,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部分部件,使仪器设备完全报废时,应按仪器设备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的残值计价赔偿;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赔偿损失价值;

(4)责任事故涉及多人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清主次,分别承担赔偿费用。

4.处理办法及处理权限

(1)发现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学院主管领导,查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材料报教务处,发生重大失窃事故,应保护现场,并报保卫处,组织专家调查,事故发生两周内不报的,要酌情加重处罚;

(2)处理权限:损失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学院同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呈报主管校长审批;

(3)赔偿费用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

(4)对事故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应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适应的批评教育。对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四、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教学、研究实验对所用低值品的科学管理及妥善使用,防止积压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1、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价格在500元以下)又不属于材料和易耗品范围的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文件用品等,均归类为低值品。

2、实验室责任教师根据需要和实验经费的可能提出低值品的年度购置计划。报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学院领导批准,由学院或学校实施采购。

3、低值品的领用和购置,其领用单和验收单均按经费管理使用权限,由负责人签字方能领取和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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