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与环境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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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与环境工程学院学生会组织改革情况
2021-11-13 09:4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水利与环境工程学院学生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发挥学院党政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接受中囯共产党长春工程学院水利与环境委员会的领导,接受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长春工程学院水利与环境委员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长春工程学院委员会的指导,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允许范围内依照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们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二)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学院育人中心工作,在学风和科研能力塑造、传统文化传承和传播、美育艺术素养提升、体育精神和健康生活倡导、志愿和公益精神培育、创新创造能力培养等方面开展贴近青年的校园文化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三)秉承“精益求精”的会训,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四)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对学生骨干的遴选和培养,强化学生会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取得水利与环境工程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在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的前提下,均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规定的工作程序,讨论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实行监督;

(三)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参与本会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任务,维护本会利益;

(二)服从本会及各级基层组织领导,维护学院和本会声誉;

(三)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本会和其他会员的权益。

第七条 未经本会同意,任何会员、其他个人或团体不得以本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水利与环境工程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水利与环境工程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全体会员负责,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学生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水利与环境工程学院学生会

主席团提议,获得常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通过,经院党委批准,学生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参加方能召开。

学生代表大会在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

(二)制定及修订本会章程,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

(三)表决产生常任代表会议代表;

(四)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院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应按代表条件和比例要求经各班级差额选举产生,代表结构应适当体现广泛性。代表任期一年,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

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代表与反映会员意见并向会员汇报其履行代表责任的情况,收集广大同学建议,积极提交提案;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获得相关会议与会人员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同意,列席本会其他会议;

(四)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一条 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院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对本会的工作行使决策监督权力,对院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任代表会议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提议,由学生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是学生会处理日常工作事务、开展各项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执行委员会由学生会主席团及各工作部门组成。执行委员会根据本会总体规划,制定各部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常任代表会议监督。

第十四条 学生会主席团是水利与环境工程学院学生会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由3人组成,探索实行轮值制度,设有执行主席1人,以一个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学生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制定执行委员会总体工作计划,决定执行委员会的重大事项,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条例,明确各工作部门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三)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召集院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

(四)出席常任代表会议,组织参与常代会日常重大事项的讨论与决策;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会主席团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面向全体会员进行公开遴选,在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经院团委推荐,报请学生代表大会或常任代表会议通过、院党委批准,本会聘请分团委书记为秘书长,对本会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水利与环境工程学院学生会负责解释,自水利与环境工程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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