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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学生孔繁德退学处理的公示
2020-12-16 17:23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长春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长工院字[2019]87号)文件规定,水利与环境工程学院学生孔繁德自2016年10月开始不在校,因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建议学校给予学生孔繁德退学处理。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2020年12月16日—2020年12月25日),公示期满视为送达。

    学生本人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将申诉材料以书面形式并署真实姓名、联系方式,邮寄或直接送到水利与环境工程学院教学办公室。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395号,邮编:130000,李雪妍老师;联系电话:0431-80578568。逾期未提出申诉的,不再予以受理,学校将按照规定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公示期结束后,视为退学决定书已送达。


附件:拟退学处理学生名单

序号

姓名

班级

备注

1

孔繁德

给水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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